榆中校区综合办公室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8-12-27 字体大小 T |T

为更好地贯彻执行《兰州大学贯彻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  一、本实施细则所指的“三重一大”包括榆中校区综合办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。
  二、决策机制和程序
  (一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,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依照《榆中校区综合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》进行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。
  (三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前,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,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。
  (四)由榆中校区综合办主任办公会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参加人员为办公室全体成员。
  (五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应坚持一事一议,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,并明确发表意见,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,形成会议决定。
  (六)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意见或通过正当渠道表达意见,但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策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  (七)涉及校区办资金使用金额超1万元的,应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  (八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“五明确”,即具体事项明确、具体范围明确、决策形式明确、决策程序明确、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,并存档备查。
  (九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应根据决策内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、保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。
  三、监督检查
  (一)榆中校区综合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榆中校区综合办具体执行者负责落实;由榆中校区综合办综合事务科负责督办。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报告。
  (二)榆中校区综合办全体工作人员有权监督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,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。
  (三)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,应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、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;除需保密的事项外,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。
  四、责任追究
  (一)凡属下列情况,给国家、学校和榆中校区综合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  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  2.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;
  3.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;
  4.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;
  5.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。
  (二)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  五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。